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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有限公司与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运动鞋和裤子,在《南方都市报》登报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两案各17,000元、律师代理费各3,000元、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购买商品费59元、公证费800元、洗照片费13.50元、差旅费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签辩。

一、商标权属、核定使用范围、有效期限和知名度:三六一度第1565247号注册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注册人为福建省晋江市某事乐鞋塑有限公司,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包括服装等。2004年注册人将商标转让给三六一度(福建*有限公司,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注册商标“361”的注册人是三六一度(福建*有限公司,注册证号为第3734446号,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包括鞋、袜子等。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系中国驰名商标。

二、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具体时间、地点、情形:2012年9月22日,在位于深圳*永街道某家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运动鞋一双、裤子一条,并现场取得“售货小票”、“电脑小票”各一张,及“银联商务POS签购单”一张,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现场监督,并进行了公证。显示的商户是某家和百货商场,消费金额89元。

三、被诉侵权商品的特征:运动鞋及裤子均印有显著标识。

四、被诉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男鞋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

五、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的比对意见: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第1565247号、第3734446号注册商标标识一致。

六、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

七、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未能举证。

八、维权合理开支:购买侵权商品费用89元、公证费800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被告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作为商场经营者,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及其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故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而予确定;4、无证据证实原告遭受商誉损失,故对登报道歉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5、被告未到庭,不影响其对民事责任的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三六一度(福建*有限公司第1565247号、第3734446号注册商标的运动鞋、裤子,并销毁库存商品。

二、被告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两案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案受理费635元,由被告庞*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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