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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诉曹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公司与被告曹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4年12月12日,原告*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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