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雷**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富联兴*和购物广场住所地深圳市龙**路富联新村171号兴*和商业中心A栋1-5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富联兴万和购物广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雷*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院退回人民币150元给原告深*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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