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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新百丽鞋业(深**限公司与洪玉林,林**,深圳市**限公司通宝旧货交易市场分公司,深圳市**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林*、深圳市*限公司通宝旧货交易市场分公司、深圳市*限公司的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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