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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新百丽鞋业(深**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900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犯商标权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初字第327-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三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案属于商标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案中,侵权行为地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三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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