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广州**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余*申请执行广州*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7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5528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28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658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658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7141号案件本次执行。

终结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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