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六一度(福建**有限公司与庞**、深圳市宝安区福**家和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三六一度(福建*有限公司诉庞*、深圳市宝安区福*家和百货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知*初字第517-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庞*、深圳市宝安区福*家和百货商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六一度(福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庞*、深圳市宝安区福*家和百货商场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庞*、深圳市宝安区福*家和百货商场的银行存款。

以上金额以人民币10694元及利息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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