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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本**限公司与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本*限公司诉被告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本*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本*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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