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肃**限公司与西藏五**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藏五谷酿酒平凉*公司与被告甘*限公司、甘肃*市支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7月15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广成卡”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2010年2月6日以1202号初审公告对原告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进行了商标注册公告,并向原告颁发商标编号为第6841110号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具体为金融;信用卡服务;借款卡服务等。被告作为商业银行,营利性机构,在没有得到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其发行的银联卡上使用原告注册的商标“广成卡”,进行商业营利,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侵犯原告第6841110号注册商标权;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侵权行为;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1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两被告名称为甘肃*限公司、甘肃*市支行,与被起诉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甘肃*限公司”,“甘肃*限公司平凉分行”均不相同,原告起诉被告名称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西藏五谷酿酒平凉*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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