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有限公司与文*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浙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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