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限公司与被告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张*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洋*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洋*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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