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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方银莲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方银莲于2009年9月16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侵犯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169744)的产品。

二、被告方银莲如在2009年9月16日后还有生产或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则自愿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三、原告放弃对被告方银莲于2009年9月16日前侵权行为的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16.5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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