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肥城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肥城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泰知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肥城市**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广东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肥城市**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肥城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肥**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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