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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烟台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与被告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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