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货大楼有限公司日照开泰购物广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限公司以与被告五*有限公司日照开泰购物广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友讯电子设备(上**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烟台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烟台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乳山**视局广播器材商场与烟台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厦门**限公司与刘**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与苍山**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公司与被告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公司与被告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公司与山东**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