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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有限公司日照开泰购物广场与上海**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货大楼有限公司日照开泰购物广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限公司以与被告五*有限公司日照开泰购物广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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