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友讯电子设备(上*限公司与被告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友讯电子设备(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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