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与被告*电视局广播器材商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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