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限公司诉被告五莲县日财办公用品服务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限公司以与被告五莲县日财办公用品服务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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