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厦门*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临沂*民法院立(2015)临执字第52号一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临沂*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52号一案指定平邑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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