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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有限公司诉滨州百**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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