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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通讯商场与上海英**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新华书店家电通讯商场、山东*华书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限公司以与被告日照市新华书店家电通讯商场、山东*华书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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