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古顺利、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古顺利、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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