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苏**、苏**、苏**、苏**、苏**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受理后,现查明,原告诉请撤销本院(2014)老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但其并不是该调解书所审理案件的第三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能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提起。现因原告不是第三人,因此无权提起。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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