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第三人仙桃市*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第三人仙桃市*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刘*、第三人仙桃市*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4元,减半收取1792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