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瞿*、王*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因原告田*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施*、夏**与施大兴、王**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第三人仙桃市**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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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瞿**、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王**、王**与瞿**、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瞿**、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瞿**、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