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夏*与被*、王*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施*、夏*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施*、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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