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向七一诉被告武汉常东升建材经营部、被告武*委员会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本案系原告张*等9人诉被告武汉常东升建材经营部、被告武*委员会第三人撤销之诉集团诉讼中的一件,本案的审理与张*案的审理结果相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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