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邝*、邝*、邱*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未损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200元,减半收取176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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