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贾*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的(2011)皇民四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依据(2011)皇民四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将位于长沙*开发区星沙大道188号13-9-8(建筑面积:81.64平方米)房屋归申请人邹*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长沙*开发区星沙大道188号13-9-8(建筑面积:81.64平方米)房屋一处更名过户给申请人邹*(身份证号:210105198203254012)所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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