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阳东陵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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