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有时口角,现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经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社区证明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仅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请求。
案件诉讼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