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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故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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