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故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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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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