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皇民四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物暂无法执行,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皇执字第6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