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付XX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原告邢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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