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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89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子女均已成人。近年来,我与被告经常发生争吵,感情已破裂。故1、请求与被告离婚。2,家庭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子女均已成人,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原、被告因性格不投,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出庭未答辩。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关系存续二十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想法,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于某某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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