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主审)、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