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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