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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韩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和人民陪审员高雪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一女孩韩某某(2013年5月30日出生)。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发生口角。故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判决;3、婚生女孩归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在庭审时同意离婚,庭后表示不同意离婚。并称与原告是同学,感情基础好,孩子又小。这次双方闹矛盾,也是因为家庭琐事。并表示以后要改正缺点,希望法庭不要判决双方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韩某某(2013年5月30日出生)。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问被告,被告最后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当事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与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又的年幼的子女需要共同照顾。如果被告能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处理夫妻双方关系的不足,加倍珍惜双方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合好的。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韩*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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