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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张*(2010年7月14日出生),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故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归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每日支付抚养费,假如被告坚决不把孩子归判原告,原告也坚持离婚,原告不承担一分钱的抚养费给被告。3、原告请求法院在孩子不归原告抚养时,请求法院准予原告一个月有4天的探望权,探望子女,照顾子女的权利,一直到18周岁为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生长女张*(2010年7月14日出生)。近年来,原、被告因性格不投,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抗辩,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因对离婚各持己见,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来自于家庭琐事,双方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韩某某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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