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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4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陈*已成年,次子陈*现年17岁。故1、请求判决原告离婚,婚生次子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程某某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陈*已成年,次子陈*现年17岁。近年来,原、被告因性格不投,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出庭未答辩。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法定离婚事由,只要双方相互沟通理解,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陈某某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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