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某某与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