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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