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信景才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田某某于1997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长子杨*甲17周岁(1998年2月8日出生)。次子杨*乙11周岁(2004年3月10日出生),因原告杨*某下岗且体弱多病,被告田某某于七年前离家一直未归,也未尽抚养义务。是被告杨*某一人将两个孩子抚养大,因此原告杨*某借了2万多元的外债:其中欠朱**12000元,欠吴**9800元。债权:田明大(已故,系被告的父亲)夫妻三万元,用于买养老保险,田**还欠6500元,用于买房、打井。我现在是糖尿病综合症,连自己生活都难以维系,更无法照顾抚养孩子。因被告对家庭和孩子极度不负责任,致使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次子由被告抚养,共同债权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起诉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期限内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期满后原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