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信景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安**、人民陪审员李*参加评议的和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郭**(1995年4月3日出生)。婚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无法在一起生活。原告曾于2010年9月16日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2015年3月26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起诉。现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期限内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期满后原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