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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