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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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