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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