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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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