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田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韩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张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某与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X与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某与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