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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陶*、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11月4日与被告马某某登记结婚,2004年8月12日生下女儿胡*。2010年左右,被告开始不顾家,迷恋网络,2014年4月2日被告突然离家,原告与被告哥哥一起多方查找均无结果。被告抛*弃子,离家出走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04年8月12日生下女儿胡*。2014年4月2日被告突然离家,经多方查找均无结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胡某某提供的结婚登记证一份,新民市*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在卷佐证,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依法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离家出走一年有余,不能履行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至夫妻关系无法维系,原告诉讼请求解除夫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抚养婚生女,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婚生女胡*(2004年8月12日生)由原告胡某某抚养监护至十八周岁。

驳回原告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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