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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孙*与原审被告由某离婚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5579号民事判决。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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